老總告公司討要245萬工資 法院一查:蹊蹺!
(通訊員 梁田 記者 柴軍虎)杜某自稱是某公司總經(jīng)理,因拖欠一年工資,便起訴公司索要欠薪及補償金共計245萬余元?,F(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讓法官驚訝的是,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公司未表示有任何異議,經(jīng)過法官層層梳理,揭開了該案的迷霧。
入職前公司已全面停產(chǎn),口頭約定月薪20萬元
杜某稱,2018年3月他進入該公司,擔任總經(jīng)理,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萬元。
因公司遲遲未發(fā)工資,加上沒有為他繳納社保,2019年5月,杜某一氣之下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25.5萬元及經(jīng)濟補償金20萬元。
經(jīng)法院調(diào)查,該公司是一家五金制造公司,2017年因環(huán)保及排放問題被查,2018年3月,因機器設備被查封導致停產(chǎn),2018年4至5月,大規(guī)模爆發(fā)員工和供應商涉訴問題。也就是說,在杜某入職前該公司就已全面停產(chǎn),并且決策層陷入癱瘓。
關于杜某入職的情況,該公司代理人介紹,是獵頭公司找到了杜某,聘用其處理環(huán)保問題和公司事務,包括代表公司參與訴訟、環(huán)保處理、行政罰款、員工工資、銀行對接等工作。“當時沒簽合同,口頭約定月薪20萬元,事后因杜某需代表公司與法院交接,才簽訂了勞動合同。”
杜某說,他本來就和該公司的董事長是好朋友,此前也曾處理過很多企業(yè)危機,因為當時管理層癱瘓,董事長決定任命他為總經(jīng)理。
訴訟中,該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也證實了杜某與董事長是朋友,工資是包干制,包括社保、醫(yī)保、衣食住行、獎金福利等全部在內(nèi)。
法院認為,雙方對基本事實的陳述存在差異,無法證實勞動合同的形成過程,并且杜某進入該公司時,對于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明確知曉,對公司兌現(xiàn)承諾的風險應有所預判。
因此,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杜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杜某不服,提起上訴,并要求公司補繳一年社保費。
駁回上訴:有不當減損公司對外清償?shù)目赡?/p>
杜某為證明他與該公司達成用工合意,一審中提供了勞動合同。但經(jīng)法院審查,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jù)雙方陳述,勞動合同書形成是因杜某代表公司與法院交接,應法院工作人員要求予以訂立。而就杜某受聘事宜,又先后存在獵頭公司招聘、董事長友情邀請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所以對勞動合同關系真實締結,合理存疑。
杜某每月報酬達到20萬元,一方面,與林某陳述的“工資是包干制,包括社保等”及杜某本案中單獨訴請社保費補繳的行為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杜某也未舉證證明其先前工作薪資水平,以印證相關起薪點基本合理。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公司早在2017年底無法為勞動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2018年初公司管理層已癱瘓,3月份全面停產(chǎn),并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權限亦封閉。在此非常情形下,杜某仍能得到該公司關于人事聘用決定及月薪20萬元報酬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公司此時仍然具備有效的用工決定權,亦合理存疑。
在長達一年的時間里,公司從未按照該標準履行過勞動報酬支付義務,而杜某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表明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通過仲裁、訴訟主張過工資報酬,且在合理期間內(nèi)未采取任何催告、止損措施,也明顯有違常理。
考慮到涉案公司早已停止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尚待土地拍賣償還對外債務的客觀事實,以及《企業(yè)破產(chǎn)法》《省工資支付條例》有對于勞動者工資、社保費、經(jīng)濟補償金等優(yōu)先于外債受償?shù)奶厥獗Wo,對杜某與該公司形成的債權債務之認定、處理,從日常經(jīng)驗法則出發(fā),無法排除有不當減損公司對外清償責任能力的可能。
最終,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州中院供圖)
江蘇蘇訊網(wǎng)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wǎng)注明“來源:XXX(非江蘇蘇訊網(wǎng))”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如因作品內(nèi)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wǎng)聯(lián)系的,本網(wǎng)按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稿費或要求直接刪除,請致電025-86163400 ,聯(lián)系郵箱:724922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