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臺公安行政案件審理指南 賣房后拒遷戶口公安可強遷
中國江蘇網訊 (記者 顧敏) 近年來,全省法院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常年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三位,且有逐年增加趨勢。為統(tǒng)一全省法院公安行政案件審理裁判尺度,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省高級人民法院4日發(fā)布《公安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審理指南》。
《審理指南》聚焦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有重點地提供解決方案,明確了受案范圍、適格訴訟參加人和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等問題。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違法建筑拆除、環(huán)境整治等案件往往備受社會關注?!秾徖碇改稀访鞔_,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治安管理法定職責的,法院應當重點審查當事人提出履行法定職責申請后,公安機關是否存在違法不受理、超期受理、受理后拖延處理等情形。公安機關接警后,依法及時處警,經調查發(fā)現土地、房屋征收、違法建筑拆除、環(huán)境整治等行為系其他行政機關實施,或委托其他單位實施,并將查明的相關情況告知當事人的,應當認定公安機關已經履行法定職責。但公安機關在處警中發(fā)現存在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未依法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除外。
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出現房產交易后賣家不肯遷出戶口的情況。為保障買房人的合法權益,《審理指南》明確了戶口強制遷出制度,即賣房人拒絕遷出戶籍,公安機關經買房人申請,可將賣房人戶籍遷出。如果賣房人訴請撤銷該遷出戶籍行為,法院將審查公安機關是否提供證據證明買房人提交了房屋所有權合法轉移憑證、申請書等材料,是否告知了賣房人。公安機關履行了上述義務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賣房人的訴訟請求。
為保障被傳喚人程序性權利,《審理指南》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傳喚人家屬,被傳喚人放棄該權利的,不免除公安機關通知家屬的義務。同時,以服務社會治理大局為重點,《審理指南》明確,公安機關在處置疫情等突發(fā)事件中,縮短辦案時間、簡化處罰程序,結合違法行為發(fā)生原因、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對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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