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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產(chǎn)險蘇州分公司:保險投保時如實告知的重要性

2024-07-24 12:36 來源: 管家 編輯:沙風 瀏覽量:0

1、 【案例介紹】

客戶周某的車輛為六座以下客車,該車輛長期跑“滴滴”,但在投保商業(yè)險時未告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用途,按照非營運車辦理了投保手續(xù)。某日,被保險人周某車輛出險,經(jīng)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現(xiàn)場查勘,發(fā)現(xiàn)車輛是在從事營運過程中出險,但車輛投保時,保單上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運,因此周某被保險公司拒賠,客戶不滿拒賠結(jié)果到法院起訴,法院駁回了周某要求賠付的訴求。

2、 【案例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投保人投保時隱瞞標的使用性質(zhì),未按照運營性質(zhì)承保,但標的實際使用性質(zhì)為營運,出險后導致案件拒賠。

3、 【風險提示】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應保證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只有正確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才能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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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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