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丟價值6萬元快遞 為啥只賠147元?
(記者 鄧雯婷)在當今社會,快遞充斥著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手機下單寄快遞,也的確很方便。不過,張先生最近卻遇到一件麻煩事,因為他通過快遞寄給客戶的兩箱貨物,丟失了一箱。于是他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損失6萬元,他能獲得多少賠償款呢?近日,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張先生經(jīng)營了一家電子設備公司。這天他需要將兩大箱貨物寄往廣州,于是,張先生通過手機掃碼下單寄快遞,沒多久快遞員上門將貨物取走。幾天后,客戶打電話來稱自己僅收到一箱貨物。張先生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部分貨物丟失的損失6萬元。
快遞公司應該負什么樣的責任呢?法院認為,張先生通過快遞公司托寄貨物,快遞公司有義務將托寄物品妥善送達收寄地點,現(xiàn)在托寄的部分貨物丟失,快遞公司因自身過錯未能完成托寄服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在張先生掃碼下單時,快遞公司以單獨跳框和字體加粗紅底特別提示的方式告知 “如未選擇保價,則快遞公司在7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且在《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也明確“未保價快件在運輸環(huán)節(jié)發(fā)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運費的限額內向您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電子設備公司每月都需要通過該快遞公司托寄幾十件物品,是成熟的消費者,理應清楚托寄物品沒有選擇保價的法律后果,但基于節(jié)省運營成本的考量,仍沒有選擇保價,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應承擔相應后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快遞公司應當在運費7倍限額內賠償張先生的貨物損失147元(運費21元×7)。
承辦法官表示,不知道大家在平時寄快遞的過程中有無注意過“保價條款”,在托寄價值較大的貨物時,千萬不能心存僥幸,要根據(jù)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選擇保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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