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未獲房東同意 法院判解除轉租合同
(通訊員 沈星杏 見習記者 陳子秋 記者 顧元森)門面房轉租未獲房東同意,轉租合同是否有效?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案涉合同解除,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各承擔50%的責任。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17年8月,王某從某物業(yè)公司手中承租一處門面房,用來經營菜館。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房屋僅限用于商業(yè),不得分租、轉租、變更經營項目。同年9月,王某成立餐館,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后來,王某的外甥張某接手了餐館,將飯店改名,但營業(yè)執(zhí)照未作變更。
2019年3月12日,張某將餐館轉讓給趙某,后來趙某轉賬8.5萬元給張某,包括轉讓費及房租、物業(yè)費等。2019年3月15日,趙某安排人員到餐館打掃、整理餐具,遭物業(yè)公司人員制止。物業(yè)公司表示,餐館房屋的承租人是王某,張某無權轉租,且物業(yè)也不同意轉租。趙某、張某及物業(yè)公司三方未能協商一致,于是趙某將張某告上法院,請求解除轉讓合同。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轉讓合同》是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系轉租合同,原租賃合同由案外人王某與物業(yè)公司簽訂,轉租合同未得到出租人物業(yè)公司的許可,且轉租人也不是王某,合同履行不能,張某為此應負責任。原告趙某明知原租賃合同由王某與物業(yè)公司所簽,但他在與張某簽訂轉租合同過程中未得到物業(yè)公司確認,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其自身也存在過錯。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合同的簽訂履行均有過錯,對于未能營業(yè)的損失,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法院判決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張某返還趙某轉讓費用及房租物業(yè)費等7萬多元。
法官表示,合同的簽訂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在承租房屋時要對房子情況及合同做到認真了解,出租房屋時要將情況告知清楚,對有可能出現無法交付的情況要積極解決,與人方便,就是與己方便,切忌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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