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奔弛沒出4S店就被撞 貶值損失算誰的?
(通訊員 張學軍 欒藝偉 記者 毛曉華)已被客戶訂購但還沒交付的新奔馳車,停在4S店時被來保養(yǎng)的劉某開車撞到受損,事后劉某汽車投保公司將受損奔馳修好,但雙方就新車是否存在貶值損失、貶值損失應由誰承擔產生爭議。現(xiàn)代快報記者獲悉,近日,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4S店車輛貶值損失71000余元。
靖江市民劉某駕駛登記在錢某名下的汽車去4S店進行汽車保養(yǎng)。在4S店停車場內倒車時,與停放在后方尚未上牌的一輛新奔弛車發(fā)生碰撞,導致新車受損。
事后,4S店與劉某以及劉某駕駛的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就新車維修費用達成協(xié)議,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進行了賠償,但關于車輛的貶值損失金額和賠償責任認定一直未能協(xié)商一致,4S店遂將劉某、錢某及錢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4S店稱,被撞車輛系4S店向汽車金融公司融資所購,事發(fā)時已被客戶預訂,但尚未交付,現(xiàn)在4S店需要重新更換車輛交付,并且每月需向汽車金融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出售為止,給4S店造成重大損失。
此外,原告還提交了由靖江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顯示事故對案涉車輛造成的實體性貶值為71725元。4S店請求判令由三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及因事故未及時交付車輛導致的利息損失共計76000余元。
而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評估報告認定車輛貶值損失為新車原市場價值的25%,但本起事故僅造成車輛左前門和左前葉子板損傷,維修或更換之后對車輛本身的技術狀況和維修保養(yǎng)并無實質影響,即便存在貶值損失,最高也不應超過新車市場價格的15%;其次,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應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即便存在貶值損失,也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因此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貶值損失,對于利息損失也并不認可。
被告劉某和錢某則認為,車輛已經修理完畢并且恢復原狀,使用價值并未降低,因此不存在貶值損失,即便法院認定貶值損失存在,也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靖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某在倒車時疏于觀察車后情況,且未確保安全,是導致本起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關于車輛貶值損失,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關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侵權人應當賠償?shù)姆秶袥]有明確包括車輛貶值造成的損失,但事故造成車輛貶值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之一,該條規(guī)定并未排除在特殊情況下侵權人應對車輛貶值損失予以賠償。而案涉車輛系用于銷售的新車,首要價值為交換,以出售為目的,雖然車輛經過維修后使用性能得到恢復,但卻不能恢復到事故發(fā)生前的原有狀態(tài),再次銷售時必然導致其實際銷售價格低于同類車輛正常銷售價格,該價差即為車輛的貶值損失,因此原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于法有據(jù)。
此外,雖然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列明“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被告錢某否認收到該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將上述保險條款交付給錢某,并就相關免責條款的內容向錢某作出明確提示說明義務,因此該保險條款對錢某不產生效力。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因尚未實際發(fā)生,亦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4S店車輛貶值損失71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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