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電動車撞到防護桿致死 親屬索賠被法院駁回
(通訊員 宿法 記者 顧元森)男子王某醉酒后騎電動自行車撞到路邊防護桿,不幸死亡。事后,王某的親屬將園區(qū)管委會、區(qū)交通局、區(qū)住建局、城管分局四部門告上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jù)了解,2017年9月6日晚近10點,在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一交叉路口北330米處,王某騎電動自行車時與路西側防護桿相撞,造成王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事后,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面載明:王某醉酒(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21mg/100ml)后駕駛非機動車夜間上道路行駛,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其違法行為和過錯直接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后來,王某的親屬以設置防護欄不合理導致王某死亡為由,告上法院,要求園區(qū)管委會、區(qū)交通局、區(qū)住建局、城管分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園區(qū)管委會等被告并未向涉案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也不存在未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行為。道路兩側設立的防護桿并沒有妨礙道路通行,相反還能起到保障安全通行的作用。王某的死亡是其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違法駕駛所致,應自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表示,該案中,王某之所以發(fā)生意外是其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違法駕駛所致,道路管理部門等并沒有法律上的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醉酒駕駛導致死亡,應由王某自擔不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該案判決有利于引導公眾遵紀守法,充分、準確預測自己行為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杜絕違法違規(gu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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