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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十多年 14歲女兒想跟爸爸生活卻遭拒

2020-10-15 10:33 來源: 編輯:現代快報 瀏覽量:0

(通訊員 高雁 蘇露 記者 嚴君臣)父母離婚十多年后,一直跟母親生活的 14 歲的女兒小雨(化名)提出要跟父親生活,但父親因為組建了新家庭,斷然拒絕了女兒的這一請求。為此,小雨的母親一紙訴狀把前夫告上了法庭,請求變更女兒的撫養(yǎng)權?,F代快報記者了解到, 10 月 14 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變更撫養(yǎng)權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小雨變更由父親撫養(yǎng)。

2005 年,張先生與葛女士在啟東相識并登記結婚,第二年生下女兒小雨。后雙方感情不和,于 2007 年 10 月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小雨跟隨母親生活,撫養(yǎng)費由母親自理。2009 年 11 月,張先生再婚并育有一名男孩。葛女士離婚后一直沒有再婚,并常年在淮安等地打工,小雨跟隨外公外婆在啟東一起生活至今。

2011 年 6 月,小雨為主張撫養(yǎng)費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張先生每月負擔小雨生活費 400 元,并承擔教育費、撫養(yǎng)費的一半。后來,小雨以生活開支較大為由,訴至法院提高了撫養(yǎng)費。2019 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親一起生活,但遭到父親斷然拒絕。

同年 8 月,葛女士以小雨堅持要與父親共同生活為由,到啟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yǎng)權。

然而,這件事遭到了張先生的強烈反對。法庭上,他向法官陳述,當初是葛女士堅持要離婚并承諾自行撫養(yǎng)小雨,后又反悔主張撫養(yǎng)費,言而無信。而且,他已經重新組建了家庭,并且又生了個兒子?,F在為了孩子上學,負債購買了學區(qū)房,無力維持兩個小孩共同生活。同時,自離婚后小雨從未與他共同生活,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小雨貿然進入他的家庭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當面向小雨進行了問詢。小雨表示,父母離婚后,她一直跟隨外公外婆生活,母親常年在外地工作,對她照顧很少,所以想跟隨父親一起生活。

法院另查明,張先生再婚后全款購買了啟東市區(qū)一處房產。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離婚后,均有撫養(yǎng)孩子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隨外公外婆生活,葛女士長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盡撫養(yǎng)義務?,F小雨已年滿十四周歲,具備一定的辨識能力和責任能力,其根據父母現狀和自身意愿,明確要求跟隨父親生活。其次,相比于葛女士,張先生居住生活在啟東市區(qū),有穩(wěn)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備撫養(yǎng)子女的能力和條件。最終,法院判決小雨變更由張先生撫養(yǎng)。

張先生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連線法官:

滿八周歲后,子女對撫養(yǎng)權糾紛擁有話語權

"撫養(yǎng)、教育子女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亦是義務,且不以夫妻婚姻關系的狀態(tài)而改變。"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曹璐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 16 條規(guī)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中,父母均放棄女兒小雨的撫養(yǎng)權,要求小雨跟隨對方生活。法院對子女撫養(yǎng)權的認定從子女利益角度出發(fā),基于小雨目前的生活狀態(tài)、實際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見的基礎上,認定其跟隨父親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長。

"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認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對于子女撫養(yǎng)歸屬的變更,父母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曹璐指出,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民法典》1084 條第三款規(guī)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曹璐提醒,父母是孩子最信賴的人,夫妻感情破裂后,雙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時,應把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把對孩子的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作為優(yōu)先考慮的事項,這是每一位父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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