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借錢不還被舅舅告了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通訊員 儲慧文 記者 嚴君臣)外甥向舅舅借款45萬元用于投資生意。五年間,共歸還37萬元,對這筆款項的性質(zhì)屬于本金還是利息,雙方說法卻產(chǎn)生了分歧。舅舅為證明應(yīng)是先息后本,列舉了自己向其他人放貸的事例,不料卻暴露了自己是職業(yè)放貸人。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的借款合同無效,舅舅不服提起上訴。9月15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隨著南通中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落下帷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外甥投資舅舅相借
據(jù)介紹,周炳仁與周俊愷、李菁菁是親戚關(guān)系,周炳仁是周俊愷的舅舅。周俊愷從事運輸業(yè),2012年9月起至2013年7月,周俊愷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先后三次向周炳仁借錢,先后借了40萬元,并分別寫了借條。2012年9月,李菁菁向周炳仁借款5萬元,不久便轉(zhuǎn)給周俊愷。周俊愷與李菁菁分別寫下的4張借條上,都寫明了利息按月息1.5%計算,以及各筆借款的還款日期。
從2013年9月起,周俊愷先后8次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形式歸還周炳仁共計37萬元。其中,2013年9月起至2017年1月還款25萬元、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還款12萬元。2017年4月、2018年2月周俊愷分別轉(zhuǎn)賬匯給周炳仁10萬元、2萬元。
聽聞周俊愷生意進展并不順利,周炳仁擔心他還不上錢,2017年初,周炳仁來到周俊愷家中,拿出周俊愷出具的第二份借條,要求備注借款變動事宜。周俊愷在借條背面寫道:“共四筆借款合計45萬元,已還25萬元本金,還余銀行走賬”。
舅舅催還屢次碰壁
由于運輸行業(yè)競爭壓力較大、風險因素較多,周俊愷先后投入資金都被套牢了,周俊愷便跟舅舅商量降低利息的事。2018年5月10日,周炳仁作了讓步,說按約定月利息1.8分的三分之二算,并表示如果能一次性結(jié)清,就按月息1分算。但這次他們還是沒有談攏,雙方最終不歡而散。
2019年2月,周炳仁算賬后得出周俊愷還差40多萬元。但周俊愷面露難色,表示愿意給20萬元一次性結(jié)清。周炳仁表示懸殊太大,難以接受,將備注過的借條拿給周俊愷,叫他加上第一次備注后的12萬匯款。周俊愷接過后再行備注,“2017年4月10日還10萬本金。2018年2月8日還2萬本金”。
事后,周炳仁將兩次備注借條背面的“本金”劃掉。至于為何要自行劃掉“本金”二字,周炳仁解釋說,這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寫的“本金”,國家也有規(guī)定先還息后還本。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多次催要無門,周炳仁只好將外甥周俊愷告上法庭,海安市法院受理本案。周俊愷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錄于2018年5月10日的錄音資料。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于,周俊愷已給付周炳仁的37萬元是先還本還是先付息?海安法院認為,周俊愷在借條背面?zhèn)渥⒌?7萬元是歸還“本金”,沒有舉證證明此舉已獲周炳仁認可,所以這只是周俊愷個人意思,對周炳仁無約束力。
法庭查明,自2012年起,周炳仁共向一審法院提起民間借貸共10件,約定出借利息為年息12%、18%、24%等幾檔。本案中周炳仁的出借行為違反了《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是一種放貸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應(yīng)認定案涉借款合同關(guān)系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周俊愷、李菁菁應(yīng)返還周炳仁本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年利率4.35%)賠償周炳仁相應(yīng)損失。周俊愷已給付周炳仁的37萬元,根據(jù)還款時間、還款數(shù)額,以上述利率計算,扣除相應(yīng)利息及本金后,判決周俊愷尚欠周炳仁借款本金93311.01元、利息6153.42元,李菁菁尚欠周炳仁本金5萬元、利息15208.72元。
一審后,周炳仁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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